罪犯陳某海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07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82號
罪犯陳某海,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6年8月17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183刑初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海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罪犯陳某海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蘇11刑終137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執行。2019年11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92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5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3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8日止)。
罪犯陳某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九分已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