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君鑫,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山東省臨沂市。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以天檢未刑訴〔2021〕6號起訴書、天檢未刑訴補訴〔2021〕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天檢未刑變訴〔2021〕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王君鑫、王玉鳳、馮盼盼、張浩男、劉舒芹犯詐騙罪一案,我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了(2021)蘇0402刑初487號之一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王君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王君鑫繼續退賠各相關被害人的損失。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君鑫以其已于2023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張子茗、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監外執行,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暫予監外決定書,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時間至2024年2月25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屆滿時本院對其作出收監決定,罪犯王君鑫外逃故未能收監,期間公安機關對其實施抓捕未果,后對其進行網上追逃。2024年7月30日,罪犯王君鑫聯系本院,稱其已懷孕申請監外執行。經委托鑒定,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審核意見書,結論為至檢查日期時罪犯王君鑫處于懷孕期。本院依法書面征詢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對罪犯王君鑫監外執行的意見,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書面回復,同意對罪犯王君鑫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可以對罪犯王君鑫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經審查擬決定對罪犯王君鑫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程序。如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出。

   聯系人: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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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