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2)蘇1311刑初241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李靜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六萬元。案件生效后,罪犯李靜一起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為由,向本院申請對其予以監外執行,本院依法審理,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決定,決定對其予以監外執行(2023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罪犯李靜于2024年8月2日以其懷孕為由申請繼續予以監外執行,本院依法提請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是否懷孕進行組織診斷。

經查,罪犯李靜確系懷孕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聶歡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4年8月25起至其妊娠期結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