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罪犯朱維順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10-11 瀏覽次數:758
江蘇省南通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406號
罪犯朱維順,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人,漢族,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22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12刑初10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維順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執行。后因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22年9月28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12刑再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朱維順犯介紹賄賂罪量刑附加刑部分及并罰部分,以罪犯朱維順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刑期字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三萬元。
罪犯朱維順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處刑罰的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維順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