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罪犯李衛東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10-11 瀏覽次數:2039
江蘇省南通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407號
罪犯李衛東,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三監區服刑。1994年10月曾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11月30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06刑初3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衛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4日止)。李衛東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蘇07刑終1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衛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衛東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