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5日,李某入職某教育公司處工作,某教育公司未替李某繳納保險。2022年3月11日,李某下班回家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與駕駛小型汽車的朱某相撞,李某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2022年 9月,李某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所受傷害為工傷,用人單位為某教育公司。2023年 5月,李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致殘程度為玖級。2023年8月,李某提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之訴,要求朱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經法院調解,朱某共給付李某調解款15萬元。2024年1月,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工傷保險待遇損失。但某教育公司認為,李某在另案中已經就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獲得賠償,不應在本案中重復獲賠。法院經審理,按照李某已獲賠數額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占總賠償額的比例進行折算,扣除了已獲賠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金額,最終判決某教育公司支付李某工傷保險待遇損失共155600元。

在工傷保險待遇損失賠償糾紛案件中,部分勞動者是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當勞動者因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時,可分別提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之訴與工傷保險待遇損失之訴。交通事故的賠償是基于被侵權人向侵權人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傷一方可以要求侵害方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則是勞動者基于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費用。兩類訴訟的請求權基礎不同,但在賠償項目上會發生競合。審判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往往會對兩類訴訟能否重復賠償產生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在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補償案件中,工傷補償與侵權賠償應當兼得,即采用全部兼得模式。第一,兩類案件的賠償主體不同;第二,法無禁止即可為,并無法律規定不能雙重賠償;三是雙重賠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利益,且未增加責任主體。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競合案件中,當事人有權同時主張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但在重合項目上不可重復獲賠,即采用有限兼得模式。具體而言,僅對死亡賠償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賠償金等賠償金的雙重賠償,而對于其他費用,如醫療費、交通費等,不支持雙重賠償。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即采用有限兼得模式。上述兩種觀點所涉及的爭議焦點即勞動者在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下,能否在相同的賠償項目上獲得雙重的賠償。筆者認為,勞動者在治療期間產生的各種費用,如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鑒定費、護理費等不能兼得,僅賠償勞動者的實際支出部分,即利益填平。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 8 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第三人導致工傷的情況下,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第三人均提出索賠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同時也指出就醫療費二次請求的,法院不應支持。第二,上述費用為支出性費用,而非人身賠償性項目。此類費用為勞動者受傷后為治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且此類費用的賠償均需根據具體的實際支出及票據支付,具有確定性。此類費用并不是對勞動者受傷的補償,勞動者也不應以此獲得額外利益,不需要享受雙倍賠償。在本案中,李某的醫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費用已經在非機動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獲得部分賠償,李某在本案中重復全額主張上述分項費用并不合理。故法院最終按照交通事故賠償額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占總賠償額的比例來確定應從工傷保險責任中扣除的金額。在立法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采用有限兼得模式遵循了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立法理念,對占比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補助金等的進行雙重賠償,而對占比較小費用性支出采用利益填平,能夠更好的保障雙方利益,也有利于勞資關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