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主體對于資金的需求愈發迫切,相比較銀行等傳統借貸機構,新興的“花唄”等借款平臺具有申請門檻低,放款快速等特點,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睞,很多人會先在平臺貸款再轉借他人,這種行為合法嗎?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嗎?

基本案情:原告顧某與被告陳某原系同事關系。2021年12月起,被告陳某向原告顧某借款,因原告本人出借能力有限,雙方約定用原告的“花唄”借款,再由被告逐月向原告“花唄”歸還借款本息。被告陳某還款至2022 年1月后再未還款。2022 年3月,原、被告經結算,由被告陳某向原告顧某分別出具借款16000元的借條一份,約定于同年年底結清。此后雙方未再發生借款、還款往來。因被告陳某未能依約還款,“花唄”平臺向原告多次催要,原告顧某歸還了“花唄”平臺借款及利息合計18000元。歸還借款后,原告顧某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陳某償還借款及利息1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花唄”系重慶螞蟻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消費信貸服務產品,依托支付寶平臺運行。重慶螞蟻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是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取得金融許可證消費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用原告的“花唄”借款,再由被告逐月向原告“花唄”歸還借款本息,實質上構成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原、被告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其主張的利息實際上是將其支付給“花唄”平臺的利息附加在借款本金中,因其對借款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其償還給“花唄”平臺借款總額與被告需返還款項之間的差額損失應自行承擔。最終判決被告陳某返還原告顧某借款本金16000元,對于利息部分2000元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這是基于套取貸款轉貸的行為規避了金融機構的監管,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應當予以制止。在此提醒大家,借款的資金必須是自身的合法資金,日常生活中在花唄等金融平臺借款后再轉借他人的行為,均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嚴重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