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9日,孫某為其愛車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載明的生效時間:2022年8月20日的0時。

然而,生活總是充滿變數。就在投保后的幾個小時,當天下午4點,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打破寧靜。孫某的丈夫朱某,駕駛著剛剛投保的轎車,不慎與一位騎著電動三輪車的李某發生碰撞。

面對突如其來的事故,雙方試圖通過協商來解決賠償問題,但遺憾的是,由于種種原因,未能達成一致,于是,李某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將孫某、朱某及保險公司一同告上了贛榆區人民法院,希望法律能為他討回公道。

裁判結果

法庭之上,那份看似普通的交強險合同,其生效時間的約定竟成了爭議的焦點。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單方面設定的“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實則是利用格式條款的優勢地位,悄然免除了自己一段時間內的保險責任,這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監管要求。本案中,交強險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約定為2022年8月20日0時,是保險公司自行將保險期間確認為次日零時生效,并非雙方達成的附期限條款,而是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自收付確認時間至次日零時的保險責任。另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確要求各保險公司規范保險生效時間為即時生效,糾正保險單中有關投保后次日零時生效的條款,確保投保人的權益不受“時差”侵害。故本院認定本案中“次日零時生效”的條款無效,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和社會公益性,其設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貫徹的是即時防范風險原則。作為法定的強制性責任險種,保險公司必須嚴格遵照法律規定,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交強險合同已經生效,但保險責任期間卻并沒有開始計算,從而導致某些機動車在特定的一段期限內沒有交強險保障發生“脫保”,屬于拖延承保的情形。2009年3月25日,中國保監會下發的《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指出,由于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后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保障。為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發揮交強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各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生效;二是公司系統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年×月×日×時……”覆蓋“保險期間自×年×月×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綜合來看,如果保險人未采用恰當方式使交強險在合同訂立時即時生效,同時又缺少與投保人就“次日零時起保”條款的協商過程,應認定交強險“次日零時起保”的條款無效,保險公司對交強險合同成立后發生的事故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應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