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丫頭隨我生活,你沒有權利霸占她,今天她必須跟我走!”

“要丫頭,不可能,我要讓你再也見不到女兒。”

張強與李梅結婚后,生下女兒小美,起名時雙方約定女兒隨母姓。后夫妻二人多次因婚生女姓氏問題發生糾紛并上升到肢體沖突,2022年7月13日,李梅起訴離婚??紤]到孩子小美尚不滿2周歲,法院判決小美隨母親生活。判決生效后,李梅即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張強立即將小美交其撫養,張強拒絕配合執行,導致離婚后小美一直隨張強生活。后張強更是以小美已滿2周歲且隨自己共同生活多時為由提起了變更撫養關系訴訟。

本案中,李梅與張強經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婚生女小美由李梅撫養,張強依法給付撫養費。法院判決生效后,張強未能按照生效判決履行其義務,至今未將婚生女交李梅撫養,李梅于判決生效后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張強立即將婚生女交其撫養,可見其一直未放棄婚生女撫養權。綜上,在李梅與張強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且不存在法律規定應予變更的情形下,興化法院對張強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請不予支持。

本案中,張強強行將小美留在身邊照顧,其作為父親關心、疼愛孩子、想多陪伴孩子的心情是能夠被理解的,但張強不應切斷孩子與母親李梅的正常生活和情感交流。且張強違法造成事實上的長期撫養,并借此爭取撫養權,是得不到鼓勵和支持的。

近幾年,在涉及撫養權及探望權的案件中,不乏出現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意味著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是違法行為。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孩子應給予關注和愛護,切不可因雙方自身的矛盾糾紛而牽扯到子女,孩子具有獨立人格和情感需求,強行將子女留在身邊撫養,切斷另一方與子女的聯系,不僅是違法行為,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