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還清債務,債務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

近日,沛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對“父債是否應由子還?”這一問題作出了回答。

李某因工程經(jīng)營需要,2011年-2013年期間,陸續(xù)在王女士店賒購涂料,并由李某或其雇員出具簽字單據(jù)。

2018年,李某因病死亡。王女士認為“父債子還,天經(jīng)地義”,遂持單據(jù)找到李某的兒子小李和妻子胡某,要求其償還欠款,小李和胡某均以無法確認簽字筆跡為由拒絕還錢。

多次交涉無果后,2023年2月,王女士一紙訴狀將小李、胡某訴至沛縣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李某欠下的涂料款。

庭審當天,胡某無故缺席。庭審過程中,法官聽取雙方陳述,對相關證據(jù)進行了核實。

法庭上,王女士訴稱,李某賒購涂料,是用于多個工地,因雙方長期合作,相互信任,李某每次賒購涂料,都在原告的收料單上簽字或由其雇員簽字。李某死后,王女士對其賒購的涂料款做了最后核算,累計欠款177086元。王女士認為,小李作為李某的兒子,繼承了李某的遺產(chǎn),依法應當償還李某生前的債務,付清欠款。

針對王女士的訴求,被告小李不予認可。他認為,無法確認欠款的真實性,其不應償付該款項。

沛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因工地工程需要,在原告處購買涂料等共計177086元,有李某或其指示的雇員出具的收料單為證,予以采信。李某去世后,其財產(chǎn)由其子小李繼承和管理,小李應在繼承和管理的財產(chǎn)范圍內,清償其父李某生前的債務。胡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胡某亦未放棄繼承權,也應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承擔清償李某生前債務的責任。據(jù)此,法官一審判決被告小李、胡某在繼承李某遺產(chǎn)范圍內償付原告王女士涂料款177086元。

小李不服本院判決,上訴至徐州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中院法官明法析理、主持調解,雙方各退一步,達成調解協(xié)議,小李自愿向王女士給付相應貨款。

俗話說父債子償,但法律上卻未必如此。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一般情況下,應當各自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只有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chǎn),才需要在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清償稅款和債務。而且,如果父母的遺產(chǎn)價值低于稅款和債務數(shù)額,子女也僅限于在遺產(chǎn)價值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子女放棄繼承的,對父母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小李沒有放棄繼承權,實際繼承了父親李某的財產(chǎn),應當在其繼續(xù)遺產(chǎn)范圍內,對父親生前未了結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