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要】

2022年5月23日,買方張某(原告,丙方)與賣方原房東(甲方)翁某、賣方現房東(乙方)楊某簽訂《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中介方(丁方)為某房產中介公司,合同載明:甲、乙方自愿將案涉房屋的所有權出售給丙方,房屋總售價為人民幣52萬元整。……中介服務費8000元由丙方支付。原房東翁某、現房東楊某、丙方張某、中介方倪某、均在合同上簽字,某房產中介公司加蓋印章。后原告實際支付購房款52萬元。另倪某與原告張某系夫妻關系,倪某系某房產中介服務部經營者。

2022年10月10日,楊某因合同詐騙罪被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23年3月19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判決書載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楊某通過偽造房屋買賣轉讓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房主身份證件等材料,虛構某市3套房屋系自己購買的事實,并讓房產中介進行銷售。后通過出示偽造的相關材料、讓他人冒充真實房主等手段,與被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作協議等,騙得被害人翁某某、倪某、劉某共計人民幣178萬元。……一、被告人楊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責令被告人楊某繼續退賠人民幣178萬元,其中發還被害人倪某52萬元……。

【雙方訴辯】

后原告將某房產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房屋買賣損失81500元。被告辯稱其也是受騙方,不存在過錯,故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某房產中介公司為原告與楊某訂立《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中介費。某房產中介公司系專業性機構,擁有專業的人員。房屋買賣當事人基于對中介人的信任,通過中介人介紹達成協議,故中介人應對其所提供的信息承擔謹慎的審查及核實責任。現由于中介人的主觀疏忽大意,未盡到房源的重要信息審查發布,違反了向委托人如實報告義務和勤勉義務,致使原告買房受騙,產生巨大經濟損失,應當由中介人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責任,原告張某與倪某系夫妻關系,倪某經營房屋中介機構,其應可憑借自身的專業及經驗對房產進行充分了解后再購買,在得知原房主未出示身份證原件時,即應警惕,應進一步核實后再決定是否簽訂合同。但兩原告未核實即簽訂合同并支付房款。由此可見,兩原告并未充分了解該房產即做出了購買決定并主動打款,兩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考慮雙方過錯,酌情確定被告某房產中介公司承擔原告購房款52萬元10%的過錯賠償責任即5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