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男子施某騎車下橋轉彎時,被前一天經過的貨車散落的煤渣絆倒,導致受傷治療。貨車駕駛員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呢?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貨車司機吳某對施某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內賠償,后南通中院二審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一塊煤渣引發的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原告施某在下橋轉彎時,其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車輪與路面的深色“小石子”發生摩擦側滑,導致施某摔倒并造成左手肘骨折。后經交警部門研判,散落物系事故發生一天前吳某駕駛的貨車車尾處散落的煤渣。因無法確認煤渣對造成施某摔倒的參與程度,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交警部門未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施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吳某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吳某對監控視頻顯示的其貨車尾部拋灑煤渣予以認可,但考慮到事故地點地面夾雜其他石子與黃沙,且附近經常有大貨車經過,可能是其他車輛的拋灑物導致了施某摔倒,吳某主張其拋灑物并不必然導致施某摔傷。

保險公司補充說明,事故發生時吳某貨車不在現場,同時,施某在兩輪電動車上加裝棉擋罩勢必會影響操控及駕駛,與其傷情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主張酌情減輕在交強險外的賠償責任比例。

就是這塊煤渣惹的禍

法院查明,事發前吳某曾兩次駕車途徑事故地點時均有拋灑行為,且未及時清理,其所駕駛的車輛系事故發生前存在明顯拋灑物的最后車輛。后承辦法官通過現場調查并結合施某在交警部門的陳述,發現造成施某摔倒的拋灑物與吳某駕駛中拋灑物的軌跡高度一致。

綜上,法院認定,吳某在駕車過程中未采取措施導致煤渣拋灑路面,亦未采取補救措施,其行為影響了道路通行安全,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風險,足以認定其拋灑行為與施某的摔倒具有因果關系。而施某作為路段附近常住居民,對該路段的路況明確知曉,應謹慎駕駛,但其在途徑時仍未仔細觀察注意避讓,且其電動車安裝擋風棉被,影響了其對路況的判斷,導致不能及時反應,故施某對其自身摔倒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吳某對施某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內賠償。后保險公司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維持原判。

交通事故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交警部門未能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事故雙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來確定責任比例。

法官提醒,廣大貨車司機在行車前務必要對車輛裝置固定情況進行檢查,避免發生危險造成侵權。無論駕駛的是二輪電動車還是機動車,大家在駕駛過程中,都應當集中注意力、仔細觀察,從而規避交通事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