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關于對張林華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2024)蘇0102刑更11號

 

2024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24)蘇0102刑再1號刑事判決,以張林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張林華以哺乳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立案受理。

 

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