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724刑更9號

 

罪犯徐棟冬,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蘇省灌南縣,公民身份號碼 32072419881206005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為江蘇省灌南縣新安鎮吳圩村十七組,住灌南縣新安鎮上城府邸小區8號樓1單元1103室。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月26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724刑初17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徐棟冬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現該判決已生效。交付執行中,灌南縣公安局因徐棟冬患有高血壓等原因未予收監。2024年8月5日,罪犯徐棟冬以其患有高血壓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并提交連云港市中人民法院組織醫學診斷。經審核,罪犯徐棟冬高血壓經規范治療可控制在正常范圍;腦出血術后恢復良好,肢體活動良好。依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和《關于規范<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相關醫學問題的意見(二)》的有關規定,徐棟冬目前病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條件。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徐棟冬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