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漁網就是你送給我試用的,怎么能找我要錢”,被告陳某面露忿忿不平。“兩條漁網是給你試用還說得過去,后600多公斤怎么可能是試用”原告某公司表示不可置信。上述爭鋒相對的言語就發生在栟茶法庭近日審理的一起買賣合同案件的庭審現場。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原告某公司送了兩條漁網給被告陳某使用。2022年9月,原告某公司繼續發了600多公斤漁網給被告陳某,總價值為9504元,由被告陳某的員工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但貨物收到后,被告陳某一直不予支付貨款,并聲稱該貨物是原告交與其試用。無奈之下,原告某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試用買賣合同關系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由買受人對標的物進行試用,并由買受人決定是否購買標的物的一種特殊買賣合同。結合原、被告雙方交易往來的慣例,原告將貨物送給被告后,通過微信將載有重量,單價,總價的單據發給被告以確認貨物的數量、價款,雙方按此方式交易多次。本案中原告先是將兩條漁網交予被告使用,再不久將600多公斤漁網送交被告,被告員工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次日,原告將載有漁網規格、重量、單價及總價款單據通過微信發送被告。之后,被告始終未對貨物的單價,總價款等提出異議,并在原告催要貨款過程當中主動提出開發票事宜,故可視為雙方在交易價格、貨物數量、規格等方面達成一致。另訴訟中,陳某未提交其他證明存在試用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本案的法律關系應當按照買賣合同予以處理,原告關于貨款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市場主體在交易過程中,小額買賣大都存在不簽訂書面的合同,僅通過口頭的約定、電話、微信進行交易的情況。《最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法官提醒,市場主體在交易過程中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一定要妥善保存好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最大化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