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有金錢往來再正常不過,但到了分手的時候,這筆賬就剪不斷理還亂了。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算清了這筆錯綜復雜的“情侶賬”。

男方于某與女方葛某于2016年相識相戀后同居,但未登記結婚。同居期間,二人之間有大量經濟往來。2020年3月于某與葛某訂婚,于某父母給付葛某家彩禮10萬元,葛某家退還18888元。原本以為終于“修成正果”,可剛剛訂婚半年,雙方就因矛盾分手。分手后,于某訴至法院,要求葛某返還同居期間支出的開銷及彩禮合計64萬余元。

庭審中,葛某則辯稱,同居期間,雙方之間存在大量互刷信用卡套現的金額往來。葛某雖收取了10萬元彩禮,但已退還18888元,且于某以各種理由從自己這里取走15萬元。兩人同居期間,于某一直居住在自己家中,且家庭生活開支都由葛某負責,于某的轉賬已用于雙方同居期間的開銷。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某、葛某共同生活多年,于某主張返還的金額除彩禮外,還包含雙方同居期間的匯款及代葛某歸還的房貸及為了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開銷。于某在同居期間給葛某的轉賬系其為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費用,沒有明顯超出于某日常的生活水平,且葛某也大量轉賬給于某,于某也未主張轉賬給葛某的錢款為借款。

綜合全案,2018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間,剔除雙方之間的彩禮往來,葛某收到于某錢款共計545814.32元,于某收到葛某錢款 437975.26元,兩者相差107839.06元。但扣除于某自認的20萬元共同生活開支,實際上葛某尚過付 92160.94 元,超過彩禮金額81112 元。法院認為于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葛某處尚有彩禮或財產留存,故對于某要求葛某返還彩禮及同居期間開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同居期間的經濟往來和彩禮究竟該不該返還?據該案承辦法官管中介紹,同居期間,雙方難免產生經濟往來,不能證明資金往來性質的,如轉賬無具體用途或約定,應視為給對方的贈與,要求返還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而彩禮是一方婚前給予另一方的財物,系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本案中原、葛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