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衍生訴訟是指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因清算等破產行為引發的訴訟。近日,靖江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訴前調解高效化解一起破產衍生糾紛,節約了各方訴訟成本,有效提升了破產案件辦理質效。

靖江某海洋工程公司系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在處理該公司破產事宜時,將暫未明確所屬權的兩艘49米拖輪分段船體停靠在原南通某船舶修造公司的躉船上。2024年2月,陳某通過南京海事法院司法拍賣競得南通某船舶修造公司所有的上述躉船,并于2024年3月11日交接完畢。此后,因破產企業的兩艘49米拖輪分段船體仍占用上述躉船,陳某遂發函要求靖江某海洋工程公司自2024年3月6日起按市場行情每日每艘人民幣叁仟元的價格支付停泊費用。然而,該公司本就是破產企業,無力支付上述費用,陳某遂向靖江法院提起訴訟。靖江法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因涉及金額較大且案情復雜,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將案件委托清算與破產審判庭進行訴前調解。考慮到案件涉及破產企業財產等問題,法官助理仇志泉捋清相關證據材料后,立即將雙方當事人約到法庭進行調解、聽證。案件聽證、調解過程中,仇志泉了解到雙方主要對于分段船體拖離、躉船的占用使用費的標準、占有使用的期限存在爭議。經詢問各方利益訴求、梳理證據鏈條后,仇志泉組織雙方調解并一致同意拖輪分段船體按1500元/日/艘、期限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拖輪分段船體與躉船分離的方案。然而,由于案涉靖江某海洋工程公司系破產企業,相關方案需要破產管理人上報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為高效推進糾紛實質化解,減輕各方訟累,仇志泉積極督促推動破產管理人在一周內召開了債權人會議,并順利通過了該方案。隨后,仇志泉又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并制作了調解協議。

通過訴前調解成功化解破產衍生糾紛,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考慮到了破產企業的實際困難,為當事人節省了大量訴訟成本和時間精力,也為提升破產案件審判質效提供了助力。下一步,靖江法院將繼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前移服務端口、延伸調解觸角,不斷夯實破產審判工作基礎,提高破產案件辦理實效,讓破產審判成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