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黃龍,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蘇省靖江市,公民身份證號碼321024197109152015,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住本市靖城正西村王家場19號。因犯強奸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因本案,于2023年9月6日被取保候審,于2023年11月28日被本院決定予以逮捕。后靖江市看守所以被告人黃龍患有高血壓極高危(3級)、腔隙性腦梗死為由暫不予收押。
        2023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23)蘇1282刑初460號刑事判決,判決黃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刑期從判決實際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先繳納。)。期間黃龍于2023年12月13日以其患有高血壓極高危(3級)、腔隙性腦梗死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經審查即予當日立案并予以公示,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理。

        經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委托泰州市人民醫院,聘請臨床醫學專家進行相關醫學檢查,檢查結果為:患者因“發現高血壓5年,頭暈2天”于2024年3月29日住入我院,2天譴出現頭暈,測血壓213/117mmHg.入院查24h血壓明顯升高,口服纈沙坦氫氯噻嗪、卡維地洛,螺內酯,特拉唑嗪,硝苯地平緩釋片后仍血壓偏高,患者腎上腺MRI示雙側腎上腺增粗,考慮為腺瘤,24小時尿蛋白923/24h尿。

        2024年4月22日泰州中院對罪犯黃龍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疾病診斷:高血壓急癥,高血壓3級(極高危),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疾病嚴重程度評估:患者高血壓合并腎功能損害,藥物治療效果差,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3大條第4小條靶器官損害,同時患者藥物治療不能將血壓控制到正常范圍。
      2024年6月5日本院司法鑒定部門致函本庭,送達了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12法鑒審字第13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該意見書的技術審查意見:罪犯黃龍患高血壓急癥,高血壓3級(極高危),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診斷成立,合并靶器官損害,其血壓控制不佳的原因考慮為腎上腺腺瘤所致,目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3.4條相關規定。

        2024年6月20日,本院致函靖江市人民檢察院通報上述情況并征求意見。靖江市人民檢察院同意本院對罪犯黃龍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
      本院審查認為,罪犯黃龍患高血壓急癥,高血壓3級(極高危),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診斷成立,合并靶器官損害,其血壓控制不佳的原因考慮為腎上腺腺瘤所致,目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3.4條相關規定,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相關內容,對罪犯黃龍不宜收監執行。

        綜上,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黃龍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