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公共空間是集體的重要資產和資源,理應集體共有共享。近日,洪澤法院東雙溝法庭依法妥善調解一起涉公共空間治理糾紛案件,將公共資產資源歸還于村集體,取得了良好成效。

2001年9月,原告某居委會與被告鐘某、簡某簽訂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約定將該居委會約19畝土地承包給被告鐘某、簡某,承包期限15年。2016年10月,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被告鐘某、簡某未向原告某居委會返還承包地,仍占有使用承包地并拒絕支付承包地租金。原告某居委會多次要求被告鐘某、簡某返還承包地并支付租金未果,遂訴至法院。

洪澤法院東雙溝法庭受理該案后,交由駐庭調解員肖守倫調解。為妥善化解該起糾紛,調解員肖守倫第一時間前往爭議承包地對農田現狀進行現場勘查并了解情況。隨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告知被告對鄉村公共空間應秉持共享理念,要積極配合鄉村公共空間治理工作,履行法律義務。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同意于12月1日前返還占用土地,并支付占用期間的土地租金。

下一步,洪澤法院東雙溝法庭將繼續加大涉鄉村土地糾紛多元化解力度,助推鄉村公共空間治理,讓群眾共享公共空間治理豐碩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