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無人機、大數據、云計算等新一代科學技術應用于農業生產,不僅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也有效提升了農作物品質。但新科技也伴隨著新問題,無人機噴灑農藥“誤傷”糾紛時有發生。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審結一起因無人機噴灑農藥引發的果樹受損案。

2024年6月27日,被告羅某某使用無人機在路東其承包的大田操作無人機噴施除草劑,因風力旋轉等因素導致路西的原告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9畝多地的果樹嚴重受損,部分果實掉落、部分停止生長。

雙方經當地農業園區組織多次調解后,對無人機噴灑農藥致果樹受損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存在重大分歧。原告遂于2024年7月9日起訴到如皋法院,并申請對果樹損失以及來年減產的損失進行鑒定。

7月19日,法官前往現場實地調查,發現原告受損的果樹有桃樹、柿子樹、蘋果樹、梨樹等多個品種,其樹齡、果實成熟時間、果樹受損程度存在巨大差異,又因為高溫天氣導致受損果實難以保存,故該案需要盡快組織鑒定、確定損失數額,否則會導致原告損失難以準確認定。

法庭隨即組織雙方聽證、移送鑒定,并與鑒定科密切聯系,推動本案鑒定走上“快車道”。但鑒定機構回復,其不具備該領域的專業人員,暫時無法承接此司法鑒定項目。

面對這一情況,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提出以原告果園近兩年銷售數額為參考,結合果樹具體受損情況,確定調解方案。雙方當事人在此基礎上,議定損失數額,達成調解協議,由羅某某賠償因無人機噴灑農藥造成原告果樹受損的所有損失共四萬元,截至發稿時,本案已履行完畢。

隨著農業現代化的不斷發展,無人機噴灑農藥被廣泛運用于農業生產中,大大提升了作業效率。但是無人機操作不當或者受大風天氣影響,極易導致臨近種植戶、水產養殖戶發生“誤傷”,進而可能引發糾紛。

“環境侵權案件因果關系認定難、損失數額確定難,因其專業性強、涉及多種學科,往往難以通過鑒定解決。因此,從風險預防原則出發,農戶在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時,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要充分考慮天氣、風向等綜合因素,控制好無人機高度和飛行路線,避免因操作不當而引發糾紛。一旦產生損害,應當及時固定證據,并尋求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支持,為后續主張賠償奠定基礎。”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的吳亞紅專委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