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失業在家的李某在朋友的建議下打算從事“開掛車”工作維持生計,但自己對這項工作所需的證件手續等并不了解,圖方便的李某決定花錢“找人幫忙”。他委托徐某某購買掛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車輛牌照等掛車手續,雙方約定使用期限為3年8個月,李某通過微信向徐某某轉賬38000元。徐某某將款項轉給案外人周某某,由周某某在某汽車公司辦理掛車手續。2023年2月,李某收到掛車手續后,將證件載明的車架號鐫刻在另行購買的掛車上使用。2023年12月,掛車車牌所有人某汽車公司收回掛車手續,要求李某不再使用該掛車牌照。李某認為自己僅使用掛車手續10個月,故將徐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服務費損失2936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李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掛車手續,并將手續中的車架號鐫刻在其購買的掛車上使用,其非法買賣、使用貨車運輸資質證件的違法行為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與公共利益。李某應當知道其不具備辦理、持有相關手續的條件,仍實施給付行為,主觀上具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其為不法原因給付。因此李某基于不法原因進行的給付,法律不予保護,故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李某花錢找人辦理掛車相關手續的行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基于不法原因的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增加不法給付者的經濟風險,實際制裁了不法給付者,以達到阻止潛在的不法給付行為的效果,對于引導良好社會風氣具有重要意義。

花錢辦事,事兒沒辦成就退錢?大家可能會認為辦事不成退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基于不法原因給付的錢財法院不予保護,倘若法院支持請求權返還,則會擾亂社會秩序,助長社會不正之風。希望大家都能自覺遵守法律,不“走捷徑”,不“鉆空子”,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