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龔陽蘭,女,2022年12月28日,本院以(2021)蘇0583刑初51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龔陽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23年5月12日,罪犯龔陽蘭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并提交了江西省婦幼保健院青山湖院區檢查報告單,證實2023年4月30日被告人龔陽蘭宮內妊娠,孕13周2天等情況。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蘇州市立醫院(北區)組織診斷,結論意見為罪犯龔陽蘭2023年7月20日妊娠診斷成立。

經審查,罪犯龔陽蘭處于懷孕期間,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龔陽蘭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