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寶嬌監外執行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4-08-01 瀏覽次數:307
罪犯王寶嬌,女,2024年2月1日,本院以(2024)蘇0583刑初9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王寶嬌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王寶嬌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相關病歷資料。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組織診斷,結論意見為:1.罪犯王寶嬌2024年5月8日妊娠狀態診斷成立。2.孕24周至28周需每四周向法院提供產檢資料,孕28周至36周需每兩周向法院提供產檢資料,孕36周至孕40周需每周向法院提供產檢資料,孕41周以后需向法院提供住院生產資料及新生兒出生證明。
經審查,罪犯王寶嬌處于懷孕期間,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王寶嬌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