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區法院)罪犯何香芹暫予監外執行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宿遷 發布時間:2024-09-10 瀏覽次數:573
罪犯何香芹,女,1994年11月8日生,漢族,大專文化,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2023年1月17日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后罪犯何香芹以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認為,罪犯何香芹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對罪犯何香芹暫予監外執行剩余刑期五個月二十一天。現將案件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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