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購買了一臺二手保時捷汽車,并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包含車損險在內的商業險,2022年1月30日0時50分許,王某駕駛該車輛發生單方事故,事故造成該車輛損壞、王某受傷,經交警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遂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車輛的車牌號與保單上載明的車牌號不一致,王某存在欺詐,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拒絕賠償。雙方協商未果,故王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94168元。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存有將車輛套牌以此促成訂立保險合同的主觀故意,若保險公司認為車牌號真偽與其選擇是否訂立保險合同密切相關,完全可以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采取措施予以排查,而對于確定機動車本身而言,發動機號、車架號等核心信息無疑比車牌號更具針對性,而案涉保單上的這些核心信息與王某的行駛證信息完全一致,故本案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物為案涉車輛,王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評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認定案涉車輛損失的金額已經超過保險金額1094168元,故推定全損,保險公司應向王某支付保險理賠款1094168元。

法官說法:車牌號雖然是識別機動車的重要標志,但并非唯一標識。相比較車牌號易套牌、變更的情形,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等核心信息更具有識別車輛唯一性的功能屬性。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認真核對保單中的各項信息,確保與車輛實際情況一致,如發現錯誤,應及時要求保險公司更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在承保時更應對車輛信息進行嚴格審核,一旦發現車牌號等關鍵信息不一致的情況,應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避免后續理賠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