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曹某入職盱眙某環保公司,從事普工工作。同年5月8日,因在工作時不慎從平板車上摔下,導致腳踝骨折。2022年5月18日,公司為曹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2022年6月17日,公司以曹某曾患有癌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通知解除與曹某的勞動關系。經協商未果,曹某向盱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盱眙某環保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盱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判支持了曹某的仲裁請求。盱眙某環保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22年6月17日解除。訴訟中,因無意再履行勞動合同,曹某請求法院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22年7月30日解除。

【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曹某于2019年11月經某醫療機構診斷為前列腺癌,但經手術治療后好轉出院。在本次入職前,公司組織曹某等人進行了體檢,體檢結果無異常。法院認為,曹某雖曾患有前列腺癌,但經治療后好轉,且其入職前也進行了體檢,盱眙某環保公司不能證明曹某曾經的患病史與因工受傷間存在因果關系,也無法證明曹某有不勝任工作的其他情形,故其解除與曹某勞動關系的行為應屬違法。因曹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請求于2022年7月30日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故法院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22年7月30日解除。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后曹某領取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法官評析】

對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把握以下幾點:確定合理的工作任務、考核標準,不能肆意提高標準,事實上難以完成;對于考核制度,程序上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后制定,并通過公示、培訓、簽收等方式進行告知勞動者;考核制度內容本身應當合法、合理,盡量給予客觀量化,便于勞動者掌握并實施;對于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給勞動者;注重對考核過程材料的留存,諸如投訴材料、談話記錄、檢討書、視頻錄像等,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充分舉證說明。

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盱眙某環保公司以曹某曾經患有癌癥主張不勝任工作并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法院結合曹某個人訴求,支持曹某的請求,充分保障作為勞動者其平等就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