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家住南通的李某為其購買的二手蘭博基尼跑車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車牌由此前的連云港牌照變更登記為南通牌照。一周后,案外人張某為該車向天津某保險公司購買車險,但車牌登記為天津牌照。

2022年12月,李某為該車向廣東某保險公司投保車險,但車牌登記為廣東肇慶牌照,住址也填寫為廣東某地。保險公司簽發的該保險單限在廣東省銷售,保單上對此有明顯標注。

保單簽發后不久,李某以車輛在購買保險后車牌又從廣東肇慶牌照變更為南通牌照為由,申請辦理保單信息變更,保險公司依據該廣東肇慶牌照的車輛登記證書出具批單。

辦理變更手續后,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查詢上述廣東肇慶牌照車輛的機動車信息。2023年4月,公安機關回函告知沒有查詢到該廣東肇慶牌照車輛信息。收到回函當日,保險公司即以李某涉嫌提供虛假行駛證等材料進行投保為由,通知李某解除保險合同、辦理退保手續。李某拒收該郵件,也未去辦理。

2023年9月,李某駕駛案涉蘭博基尼跑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李某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維修費用18萬余元。

李某主張本案所涉保險是由中介人員上門推銷,其僅向中介提供案涉車輛真實行駛證,并參與其中的人臉識別和繳費環節,其余均非本人操作,但并未提供證據證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向廣東某保險公司投保案涉車險過程中,李某作為投保人必須使用本人手機號碼進行身份驗證后進入保險條款、投保單的閱讀環節,確認無誤并電子簽名后完成實名繳費。保險公司也向李某發送過手機短信提醒和相應的鏈接。即便如李某所述,都是保險中介人員代為操作,也是李某授權他人的行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該保險中介人員與保險公司存在代理關系,所以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由李某承擔。

雖然李某提出案涉廣東肇慶牌照行駛證和車輛登記證書都不是其提供的,但保險公司在辦理保單批改的同時向李某發送了手機短信提醒和相應的鏈接,李某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其對保險中介人員代理行為的追認,相應的法律后果也應由李某承擔。

根據監管部門規定,車險等保險業務不能由保險標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險公司承保或共保。李某在投保案涉保險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投保車輛的真實牌照號碼,此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險公司依法可解除合同,且已在法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行使權利,相關郵件系被李某拒收而退回,保險公司對此并無過錯,案涉保險合同已解除。本案事故發生在解除合同之后,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近日,崇川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李某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該遵循誠實守信原則。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該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監管規定要求,車險等保險業務不能由保險標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險公司承保或共保,李某的車輛投保案涉保險過程,系偽造、變更車輛信息進行投保,且李某系連續兩年使用不真實的外省牌照投保,難以認定李某誠信投保,不符合保險法關于投保人應如實告知相關信息的規定,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時有豪車因保費差異等原因進行異地投保的現象,且多為通過線上渠道、經中介轉手辦理。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建議車主秉承誠信原則,如實向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切勿故意隱瞞、篡改重要信息,否則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車輛發生事故時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時,也勿委托不具備保險代理資質的機構或個人代辦相關保險業務,以免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保險公司也應加強對投保流程的審核和對保險從業人員的行為管理,嚴格審查投保信息的真實性,完善風險防范機制,在知道存在合同解除事由時,應在三十日內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