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訂了婚但未領證的準新人,因為新娘反悔,雙方決定解除婚約。但男方覺得吃虧不肯退出全部金器,女方就不愿配合男方取回婚宴定金,雙方僵持不下鬧上了法庭。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平潮法庭圓滿調解了這起婚約彩禮糾紛,最終幫助一對年輕人好聚好散。

2023年末,小趙(化名)和小錢(化名)經雙方中間人介紹后確定了戀愛關系,不久后,雙方決定向婚姻邁進。在安排各自家人的見面后,雙方達成訂婚合意,由男方向女方提供二十余萬元的彩禮,女方向男方提供對應的回禮。訂婚儀式如期舉行。但在訂婚之后、正式領證之前,女方卻反悔了,并向男方提出解除婚約。

在男方介紹人的見證下,女方母親與男方父親對各自需返還的彩禮進行了梳理清點,并制作書面清單進行了列舉記錄,男方介紹人、女方母親和男方父親簽字捺印。

本來也算和平分手雙方相安無事,但在彩禮交接過程中卻產生新的糾紛。“彩禮我們女方都按照清單返還了,憑什么男方扣下部分首飾不還?”“已經訂了婚,怎么說退就退呢?訂婚宴我們也出了不少錢啊!”原來,女方按照“清單”返還了20余萬禮金及四項金。但男方父母事后認為還有“叫錢”和部分訂婚宴的費用沒有處理,越想越覺得“吃虧”,故不同意按照“清單”返還戒指和項鏈,女方亦不配合幫助男方取回婚宴定金,彩禮返還進入了“死循環”。于是,女方遂把男方告上法庭,要求交付剩下的首飾。

法官和駐庭人民調解員了解案情后,展開“背對背”地釋法明理。一方面,告知男方,訂婚并不產生婚姻關系,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婚姻。雙方簽字捺印的“清單”實際上就解除婚姻處理彩禮問題達成的“契約”。現女方履行“清單”義務,男方亦應按約履行。另一方面勸解女方,雙方已完成訂婚儀式,根據風俗習慣,一方提出解除婚約對另一方確有一定影響,為了好聚好散各自安好,如果還有一些費用在“清單”中確未涉及,雙方不妨再談一談。

經過兩天的耐心工作,雙方最終達成了協議:男方返還女方贈與的金項鏈和金戒指;女方另行補貼2000元,并協助男方至酒店取回婚宴定金1萬元。現雙方均按約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彩禮糾紛須統籌兼顧法律與風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婚約彩禮糾紛是基于我國特定的婚姻習俗產生的糾紛,處理此類案件要根據法律規定并結合實際風俗習慣。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涉及雙方及各自家庭“人”的融合,也存在“物”的共同付出。本案中,雙方解除婚約后,就如何返還彩禮達成了事實上的“合意”。當事人應如實履行自己的承諾,不履行約定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考慮到婚約案件本質上仍屬于家事案件,法院處理此類糾紛,在“案結”的基礎上更要實現“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