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鉆井隊與某開發公司于2020年8月簽訂了《深水井洗井與安裝合同》《深水井修繕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公司將467米的深水井發包給鉆井隊進行清洗至水清無沙,沒有污臭味,洗井與安裝費用為190000元,修理費用以實際套管每米1200元計算,完工后一次性結清。鉆井隊認為其已經于2020年10月完工并交付給開發公司,但開發公司僅支付了部分安裝修理費用,尚欠余款80000元未付,故訴至法院。開發公司抗辯認為,水井經修繕后水質、水量均不符合合同約定及國家標準,鉆井隊至今未完成承攬義務,也未通知其公司驗收。

鉆井隊為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安裝及修繕深水井的義務提供了水質質檢報告,但該檢測報告中的檢測單位不存在,亦未通知開發公司到場,檢測報告也無開發公司簽字。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工程未經開發公司驗收合格,且雙方一直未能辦理結算手續,開發公司曾多次表示深水井水質不合格,仍散發污臭味,鉆井隊置之不理,因此案涉水井安裝修繕后并未達到能夠投入使用的標準,鉆井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義務,鉆井隊要求支付剩余款項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法官說法: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需要有質量保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要求承攬人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本案中,鉆井隊作為承攬人,需要專業技能,當其交付的深水井水質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定作人無法正常使用,承攬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鉆井隊主張開發公司支付剩余款項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