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及農副產品損害賠償案件的難點及對策
作者:戚慧 發布時間:2013-01-05 瀏覽次數:471
近年來,儀征法院在審理涉及農產品損害賠償案件中,通過對2010年至2012年間審理的13件此類型案件分析, 發現此類型案件矛盾糾紛較為突出,案件審理難度大,原告方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一、原因分析
1、事實查明難。受損的農民一般只強調損失,怠于對重要證據收集和保全,侵害發生時鮮有目擊證人,更無行政機關介入調查。案件事實的查明,依賴于庭審調查的法院調查,案件事實的查清存在難度,甚至由于被告的完全否認,基本事實都無法固定。
2、責任分配難。此類案件多為復合侵權,多種因素共同導致損害結果,如:自然因素(暴風、暴雨、冰雹等);環境因素(如化工污染等);第三人侵權;政府或者村委會管理責任;原告自身過錯或放任損失擴大等。在此情形下,如何分配責任承擔的份額難以確定。
3、損失大小認定難。生長期的農作物受損,難以確定具體損失;生長期的農產品(如飼養的豬、牛、羊、魚類等)中的間接損失,如生病、生長緩慢、繁衍的能力等受損難以確定。原告在主張中,大都依據農業部門的統計數據或相關書籍的理論推測沒有信服力。
4、缺乏權威鑒定。對于農作物及農副產品受損,案件審理中缺乏具備可操作性的鑒定,缺乏相應的權威鑒定機構,或鑒定費用過高。具體損失雙方又難以通過協商認定,法院向第三方咨詢也難獲得有效答復。
5、矛盾化解難。因雙方在受損大小、責任承擔存在較大分歧,導致調解難以進行。由于此類型案件存在較高訴訟風險,原告易受律師的意見的干擾,期望值過高,在其訴訟主張難以得到支持的情況下,采取過激的手段非理性維權,以上訪信訪給審判施加壓力。
二、對策和建議
1、開展審判經驗的總結。上級法院研究出臺具備實踐操作性強的指導意見及審理規范。基層法院的對已審結的此類案件進行經驗總結,探索出有效的案件審理方法、矛盾化解途徑。
2、加大調解力度。高度重視村委會、鄉鎮黨委政府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推動作用,注重多種調解方法的運用以及調解資源的整合,以法服人、以情感人,提高案件的調解率。
3、加強法制宣傳。不僅宣傳法律對權益的保護,更要普及證據收集、保全等訴訟參與程序和方法,注意針對重點群體的集中普法,切實提高農民的防范意識,以及采取理性方式維權。
4、積極推廣農業險。通過農業保險的廣泛覆蓋,有效降低損失。建議由法院、保險主管部門、農委、經管站、鄉鎮、村委等各方共同參與建立涉農保險合同糾紛綠色通道,督促保險公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簽訂、出險定損,部分現行賠付等機制,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