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剛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shù):448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74號
罪犯李某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人,高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三十一監(jiān)區(qū)(老殘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2月5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81刑初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剛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一十六萬二千四百元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執(zhí)行。2023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56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10月12日止)。
罪犯李某剛在服刑期間,認(rèn)罪悔罪,認(rèn)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五十萬元已履行,違法所得3162400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