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某彬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707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468號
罪犯楊某彬,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11刑初3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后于2023年3月13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11刑初366號收監執行決定書,決定將罪犯楊某彬收監執行,刑期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某彬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彬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