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同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538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470號
罪犯同某,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陜西省富平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211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同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元。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蘇02刑終111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同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全部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同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