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76號

    罪犯江某,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九監區服刑。2014年10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10月27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203刑初2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江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整。江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蘇12刑終33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日交付執行。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25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3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二年。

    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五萬元,已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江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