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04號

    罪犯鄭某揚,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原馬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05刑初5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鄭某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鄭某揚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萬元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鄭某揚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