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96號

    罪犯顏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湖南省益陽市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從嚴管控監區服刑。

    2014年12月2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原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3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顏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整。該犯不服,提出上述,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通中刑終字第0000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執行。2018年3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139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61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1月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顏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八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顏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