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某富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646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88號
罪犯吳某富,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江蘇省阜寧縣人,小學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4年10月20日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3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富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涉案查扣毒品及非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因罪犯吳某富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執行。2014年12月31日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阜刑執字第0010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將罪犯吳某富暫予監外執行八個月,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因該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滿,2017年9月27日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阜刑執字第496號收監執行決定書,決定將罪犯吳某富收監執行,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至2029年1月26 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執行。2020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94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6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35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6日止)。
罪犯吳某富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其家屬于2021年10月19日向阜寧縣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并提供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納書(收據)一張。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