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212

    罪犯王某花,女,1991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文盲,農民,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6年10月18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沛刑初字第77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30年2月7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4日交付執行。2019年5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275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6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41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8年12月7日止)。

    罪犯王某花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其家屬于2022年9月29日向沛縣人民法院繳納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元,并提供罰沒款專用收據一張,于2024年2月26日向沛縣人民法院繳納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元,并提供罰沒款專用收據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花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