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藺某梅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419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79號
罪犯藺某梅,女,1986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蒙城縣人,小學肄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4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3刑初7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藺某梅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犯與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蘇02刑終4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藺某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3部等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罪犯藺某梅家屬于2021年12月24日向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繳納執行款人民幣一萬元,并提供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一張,同時提供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的(2021)蘇0213執5925號執行結案通知書一份,載明申請執行梁溪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蘇0213刑初749號刑事判決書罰金部分已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藺某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