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76

    罪犯胡某葉,女,2000年7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3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12刑初6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葉自入監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決書載明胡某葉已自愿退出人民幣19508.71元。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結案通知書,載明胡某葉的金錢給付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家屬提供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開具的金額為人民幣19508.71元和金額為人民幣80000元的單據各一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葉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