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葉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453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76號
罪犯胡某葉,女,2000年7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3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12刑初6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葉自入監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決書載明胡某葉已自愿退出人民幣19508.71元。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結案通知書,載明胡某葉的金錢給付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家屬提供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開具的金額為人民幣19508.71元和金額為人民幣80000元的單據各一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葉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