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80號

    罪犯陳某燕,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福建省安溪縣人,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7年11月20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581刑初37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燕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89253元,發還相關被害人。該犯與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3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刑終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執行。2020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1刑更4019號刑事裁定,將罪犯陳某燕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

    罪犯陳某燕自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89253元,發還相關被害人。罪犯陳某燕于2017年11月13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并提供江蘇省暫扣款專用收據一張;罪犯陳某燕和同案犯于2017年11月13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繳納退贓款132153元,并提供江蘇省暫扣款專用收據一張。判決書第八頁載明案發后,贓款人民幣317100元已被公安機關追繳并扣押,同案犯退出贓款40000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燕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