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吳某飛,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尼勒克縣人,研究生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0年5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9刑初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鹽城市監察委員會扣押的吳某飛涉案贓款,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扣押的其他款項,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某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22年3月29日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出具(2020)蘇0923執2058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執行完畢并結案。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無吳某飛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