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88號

    罪犯李某鏈,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九監區服刑。2011年7月14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2年6月23日刑滿釋放。

    2019年4月17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82刑初9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執行。2022年3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53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

    罪犯李某鏈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2023年7月17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出具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執行完畢。罪犯李某鏈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鏈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