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80號

    罪犯李某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重慶市巫山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5年9月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張刑初字第0039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4日交付執行。2019年9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01刑更458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47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12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李某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蘇0582執4469號之一執行裁定,予以終結執行。罪犯李某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