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89號

    罪犯郭某,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浙江省東陽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04刑初56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1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郭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蘇04刑終10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1日交付執行。2022年3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53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31年3月24日止)。

    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及退出違法所得,2024年7月9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向江蘇省南京監獄發函,證明已全部履行完畢。罪犯陸童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郭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