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宗某敏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621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60號
罪犯宗某敏,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2年12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宗某敏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執行。2015年11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寧刑執字第843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9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71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17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8日止)。
罪犯宗某敏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萬元,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13)秦執字第1130號結案說明,證明已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罪犯宗某敏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宗某敏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