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647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33號
罪犯梁某龍,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8年6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刑初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梁某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執行。2021年10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刑更420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10月1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梁某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到五千五百二十七元七角四分后,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蘇04執285號之一執行裁定,予以終結執行。罪犯梁某龍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梁某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