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某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2 瀏覽次數:80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330號
罪犯孫某新,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湖北省潛江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8年5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16刑初9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新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4日交付執行。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44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94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7日止)。
罪犯孫某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履行一萬五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新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