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總有當事人心存僥幸,

隱瞞收入、轉移財產,

企圖逃避執行,

甚至有當事人將財產用于賭博,

而罔顧義務履行,

終被處以刑罰。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溧水法院對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趙某某貨運部、鹿某等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南京市建鄴區趙某某貨運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人民幣1557873.23元。

判決生效后,趙某某貨運部及其經營者趙某某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王某某遂向溧水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溧水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趙某某于2023年6月30日將其名下的重型自卸車出售給他人,且其在2023年6月至9月期間賭博揮霍人民幣10余萬元,卻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

裁判結果

溧水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結合趙某某具有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依法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說法

自動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不僅會受到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懲戒,還可能被法院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此提醒所有被執行人端正思想態度、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01什么是“拒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02“拒執罪”的類型有哪些?

《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03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