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監獄

                 

2024〕蘇徐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隆壩,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九監區服刑。曾因犯搶劫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原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9月16日刑滿釋放。

    2020年4月3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刑初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隆壩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蘇刑終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11月25日向罪犯隆壩送達,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隆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隆壩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